性平專區

提醒參與110年全國運動會賽事的選手、教練、裁判、志工及工作夥伴

在賽會進行期間與他人交流互動時,應尊重個別差異、性別多元、彼此間的身體自主權、隱私權及身體界線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、性別偏見或性別歧視的言行,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性別有關之衝突。

創造性別平等友善的全國運動會,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!

何謂性別事件(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)?

(一)什麼是性侵害? 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,都構成性侵害行為。
(二)什麼是性騷擾?
構成性騷擾的四個要件:

(1) 明示或暗示的方式

(2) 不受歡迎

(3) 具有性的意涵或性別歧視

(4) 造成他人的不愉快並影響其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。

常見性騷擾樣態: 言語性騷擾(開黃腔)、肢體性騷擾(不當碰觸)、不受歡迎的追求(死纏爛打)、偷窺偷拍、未經他人同意散佈私密影像等。
(三)什麼是性霸凌?

(1) 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。

(2) 常見性霸凌樣態:言語羞辱(叫人死gay、不男不女、死人妖)、散播、影射或未經同意揭露他人性傾向或性隱私、嘲笑他人性別特徵等。


特別提醒

(一)性騷擾他人者,依性騷擾防治法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,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。
(二)趁機襲胸摸臀或觸摸他人隱私部位,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,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新。
(三)偷窺偷拍妨礙他人秘密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